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4起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更好规范和维护我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案例,并筛选出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案
案情:2023年1月7日,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某歌剧舞剧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其行为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案例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案
案情:2024年3月6日,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对某酒吧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当晚的营业性演出备案材料。该酒吧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委托演出经纪公司承办演出活动,演出活动未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玖拾伍元伍角(7795.5元);3.没收非法财物,演出器材话筒1个、功放机1台。
案例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案情:2024年1月18日,柳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柳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电脑软件技术对批准文件进行变造后提交票务平台,用于审核售票。当事人变造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
案例四: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情:2024年07月17日,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南宁某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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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lt.gxzf.gov.cn/zwdt/gzdt/t19329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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